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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人在路途
    2023-12-13 10:18:00    来源:隆化县应急管理   转载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城乡环境和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县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范围和时间
    自《通告》下达之日起,全县范围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售、禁放种类
    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声、光、色的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处罚主体及法律依据
    在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内,违反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四、管理责任
    1.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负属地管理责任,要组织乡镇 (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规定,引导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本《通告》,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各级公安机关作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责任主体,应急管理部门作为烟花爆竹禁售工作责任主体,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供销、交通运输、城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
    3.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110(公安),应急局举报电话 (7065078)。
    五、附则
    本《通告》自即日起执行,2021 年2月7日发布的《隆化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隆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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