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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预防、控制和消除疫情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持续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造谣惑众、蛊惑人心、编造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厉打击趁疫情非法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厉打击趁疫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厉打击趁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贩售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厉打击盗窃、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防控物资和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严厉打击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警车、救护车、运输防控物资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严厉打击不听劝阻,采取过激行为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隔离、留验、就地检验、封锁疫区等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严厉打击生产者和销售者在药品、器械、医疗卫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严厉打击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严厉打击走私珍贵动物及制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狩猎等违法行为。
对以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