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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化县委网信办约谈发布不实信息的自媒体负责人

    信息发布者:人在路途
    2020-01-30 19:13:16    来源:隆化网信 lhxwxb   转载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隆化县委网信办密切关注网上舆论动态。


    1月29日,隆化县委网信办工作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58同镇偏坡营满族乡站”有人发布有关我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不实信息。

         隆化县委网信办迅速开展工作,对该条信息发布者麻某进行了约谈。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了教育训诫,责令其立即删除不实信息,暂停信息更新,同时要求其自觉严格管理、依法运营,进一步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规范运营制度,坚决不炮制传播网络谣言信息,以具体行动维护网络传播清朗空间。

         县委网信办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对责任缺失、违法违规自媒体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切实规范网络媒体行业,督促网络媒体肩负起社会责任,推动网络媒体健康有序发展。


    约谈现场

    微信图片_20200130191415.jpg

    谣言图片:

    微信图片_20200130191424.jpg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图文来源:隆化县委网信办

    中共隆化县委网信办 出品

    邮箱:wxb7069981@163.com

    热线:0314-706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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